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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纠纷  (http://www.lawbbc.cn/list.asp?boardid=15)
----  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议引起的争议应以谁为被告?  (http://www.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15&id=293)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29 23:08:44
--  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议引起的争议应以谁为被告?
 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