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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侵权商标的产品,市场管理者是否构成侵权?  (http://www.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19&id=306)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30 22:19:00
--  销售侵权商标的产品,市场管理者是否构成侵权?
据原告美国科奇公司向市二中院递交的起诉书中称:原告创建于1941年,现已在全世界开设500多家专卖店。原告商品由享誉世界的著名设计师设计,随后经过熟练工匠多道工序精工细作而成。通过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的长期市场推广、宣传与销售,原告的“COACH”品牌已成为世界知名的奢侈品牌。原告的“COACH”商标于1999年9月28日在中国商标局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腰包、旅行箱、衣袋、背囊、小型公文包、公事包、手袋、钱包、背包、钱夹等。原告于此前发现,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地下一层1街33号、地下一层7街39号、地下一层9街10号等商户均售有大量侵犯原告 “COAC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曾发函要求被告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在被告接到该函一个月后,该市场的有关商户仍在销售侵权产品。由此足以证明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是故意为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触犯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故意为涉案商户销售侵犯原告“COAC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的侵权行为。为此,原告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市二中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并向被告发送了诉状副本,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向该院提交答辩状。据悉,该院已受理多起世界知名品牌商与七浦路服装市场销售商户及市场管理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但类似此案原告仅主张市场管理公司侵权尚属首次。据该院相关人士透露,此案的诉请涉及被告帮助侵权如何承担责任等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