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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同意擅自装修,业主被判承担责任?  (http://www.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id=109)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7 23:59:07
--  未经同意擅自装修,业主被判承担责任?

去年6月姜先生乔迁新居,他怎么也想不到居住在装饰一新的新居竟然煮饭烧菜成了难事一桩。厨房的烟气无法外排,弥漫于室内,心急如焚的姜先生先与装修单位接洽,后又怀疑脱排油烟机存在质量问题,结果均无问题,经过一番查证愕然发现原来楼上业主的违规装修是症结所在。2002年10月至11月期间早先搬入的楼上业主们在装修期间各自均对室内公共设施烟道进行了改造和封闭。而较晚搬入的姜先生按照正常排烟途径装修完毕,却由于楼上业主对烟道的改造和封闭,以致厨房不能正常向烟道排烟,正常生活受到影响。为此,姜先生向物业公司投诉,去年6月6日物业公司向居住在姜先生楼上的7位业主发出了整改通知书,并且与姜先生及楼上业主多次进行了协商,均因故未成。在姜先生看来,物业公司在楼上业主装修期间,未尽到管理职责,而楼上的业主们在接到物业公司的整改通知后至今未进行整改,相互推诿,使其正常生活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去年12月姜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及302、402、502、602、702、 802、902室的业主们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排除妨碍。诉讼中,姜先生表示排除妨碍应由楼上业主承担,物业公司对于排除妨碍的义务可以不承担。法庭上,物业公司以造成不能正常排烟是由于楼上业主拆除烟道导致,其在接到姜先生的投诉后即发出整改通知,并出面组织协调,已尽到了应尽的职责为由为自己的行为作了辩解。姜先生楼上的几位业主则以自身没有义务向姜先生递交装修审核申请,也没有收到过整改通知书,更没有签字等为由坚决不同意姜先生的诉请。另查明:姜先生所在小区业主入住装修时,均与物业公司签订一份住宅装修须知,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装修和使用中禁止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第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规劝无效时,提请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使用人按《住宅使用公约》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相关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单位的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本案所涉烟道系房屋结构设计用于业主正常向外排烟的共用部位,也是共用设施之一,不应予以封闭或改造。然而居住于姜先生楼上的几位业主却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对自属房屋室内烟道进行了改造和封闭,使烟道的排烟功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使欲正常使用烟道排烟的姜先生不能正常生活,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姜先生诉请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因姜先生对物业公司未要求承担排除妨碍的义务,物业公司在本案中的义务可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