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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赠与无依据,证据不足要返还?  (http://www.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id=114)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8 0:14:58
--  口头赠与无依据,证据不足要返还?

张荣与妻子1976年结婚,婚后由于妻兄常住国外,丈母娘李晴的生活便由他们来照顾,老人最初经济比较困难,作为小辈,张荣主动出钱资助老人,夫妻俩也时常到老人家中看看,照应老人的起居生活,李晴对张荣这个女婿是看在眼里喜在心上。2000年起,张荣夫妇开始为经济发生争执,继而发展到互不理睬,要闹离婚。2002年10月,李晴叫来张荣,从抽屉里拿出自己私藏的一张两年期美金存单交给张荣,存单金额为2,000美元,存期即将到限。李晴慎重地将存单密码一并告诉张荣,诚心诚意希望这笔钱能打破小夫妻俩的僵局,今后能不再为经济争吵,重新和好。2003年1月,张荣凭密码到银行领取了到期存款及利息共计美金2,134.17元。但是物质上的补偿并未挽救风雨飘摇的婚姻,2003年3月,张荣还是与妻子协议离婚了,双方就财产协议作了分割,张荣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了李晴赠送给他的美金款项。而正当张荣准备重整旗鼓开始新生活的时候,万万没想到,李晴一张诉状将张荣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李晴诉称,她有一张金额为2,000元的美元存单,一直放在家中的抽屉里。2003年2月,她想去取款过节,但是怎么也找不到存单,于是马上到银行办理挂失,却被告知存款已被人领取,通过银行资料库的查询,原来是被女婿张荣领走。李晴认为张荣作为女婿虽然平时较为照顾她的起居,但是擅自冒领她辛苦存下的存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尤其现在张荣已经与她女儿离婚,冒领的钱很有可能无法追回,于是她立即起诉法院,要求张荣返还上述钱款,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要回自己的钱。

 

  李晴诉称完毕后,张荣连呼冤枉,如果不是李晴亲自将存单和密码交给他,他再怎么神通广大,也拿不到存单上的钱。而且夫妻离婚的时候,双方已就该笔美金作了处理,这点李晴是知道的,她不能出尔反尔。

 

  李晴马上针锋相对地指出,因为年纪大,为了防止遗忘密码,她一直将密码写在纸上与存单一同放置,被告利用出入便利拿到了存单,当然也会同时知晓密码。而且子女间的离婚本来她就不插手过问,财产如何处理与她毫无关系。

 

  庭审中法官询问李晴是否有过赠送存单给被告的表示时,李晴一口否认。

 

  法官询问张荣是否有接受赠送的书面证据材料时,张荣表示这都是两人间的口头表示,没有落笔签字。

 

  没有可以采信的书面证据,原被告的口头陈述又大相径庭,这笔钱究竟是赠送还是冒领呢?

 

  法院最后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系争款所有权人为原告李晴,现由被告占有是客观事实。被告称凭到期存单和密码取得了存款,密码系原告自愿告知,但经法庭审理,原告是否自愿告知被告密码尚无证据认定,而且,即使密码确系原告自愿告知,在无其他相关旁证的印证下,也不能推定原告就是将系争款赠送给了被告,故对被告所称的赠与事实法院无法认定,被告占有该款无合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张荣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晴2,134.17美元。张荣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官司已经尘埃落定,但张荣却得到了一个不小的教训,民事案件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就要面临败诉的风险。本案中,如果李晴写了书面赠予协议给张荣,或者张荣可以提供其它的书面证据证明赠予行为的存在,那么这2,000美元绝不会是现在的“冒领 ”。生活中的人们啊,请时刻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切勿再犯张荣的错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