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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的牢骚写入博客,是否构成侵权?  (http://www.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id=708)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10/6/16 20:39:15
--  对公司的牢骚写入博客,是否构成侵权?
同为来沪工作的80后“白领”高春、江露,在公司看来是“恋人”关系,但江露在个人履历表中填写与高春为“亲戚”关系。江露在上海楼市工作期间,多次向高春讲述对单位不满情况。在2009年2月间,高春以“凋落繁华”、“skytping”为网名,在中国劳动保障网、TOM社区、PCh ome、汽车之家、上海热线、新浪网上海论坛等网站发布“血泪控诉上海楼市杂志:严重扭曲了我眼中的和谐社会”、“万恶楼市扭曲我眼中的社会”、“万恶的上海楼市打响09不和谐第一炮”、“你想当牲口吗?你想被坑吗?你想知道什么叫长工吗?去上海楼市(杂志)”等文,文中描述了其朋友在上海楼市(杂志)上班期间的待遇,将该待遇表述为“非人”,请假三天算旷工,多加任务不加工资、实习生当牲口用、工资比民工低,并称领导为“垃圾领导”、“小丑”搞个人崇拜,杂志曝光的“差楼盘”可能是没投他们广告的楼盘,投了广告的都是好楼盘等。同一时段里,房龙网、赶集网、搜狐上海论坛、搜房网、宽带山KDS、yesport、穿墙网也出现了与上述内容基本相同的文章。
同年2月18日,上海楼市与高春、江露进行沟通,高春、江露均表示愿意将上传的涉案文章删除,同时江露向单位承认上传文章所述不实。2月19日,上海楼市对网站存在涉案文章进行了公证,支付了公证费7000元。之后,上海楼市与高春、江露对删除网络文章细节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海楼市以名誉权纠纷诉至法院称,江露系公司员工,向高春系朋友关系提供了大量不实信息,高春撰写歪曲事实的文章,在多家网站论坛发布,判令删除、道歉和赔偿。
法庭上,江露承认曾将工作中发生的情况告诉朋友高春,但认为高春在网站发布论坛文章系其个人行为,与她无关。
同样,高春辩称曾根据江露在上海楼市工作情况,撰写了“血泪控诉上海楼市杂志:严重扭曲了我眼中的和谐社会”等文章,并在多家网站论坛上发布。之后,经上海楼市与他俩协商,已陆续删除了上述文章,但该单位事后又胁迫江露承认所述不实,并起诉名誉权案到法院,有意把事态扩大,同意删除网站上侵权文章及发布致歉信,但不愿赔偿。
法院认为,江露将与公司发生人事管理上的争议,不仅向高春作了不实陈述,而且高春事后在网络上发涉案文章未予阻止,默许这些文章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丑化公司企业形象,主观上有侵害上海楼市名誉的故意;而高春、江露却不能就上述内容真实性予以证明;从上海楼市提供的谈话笔录证据看,江露已明确承认内容有出入。尽管江露称录音及笔录是在胁迫下形成,但并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以为上述文章内容失实,语言具有侮辱性,构成了对上海楼市的名誉侵害,涉及发布在TOM社区、上海热线上的文章,应由高春、江露负责删除,其他网站的涉案内容由高春、江露向相关网站申请协助删除,并在涉案网站的门户网站发布道歉信,遂判决。
法官点评: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