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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加高围墙,邻居能否要求拆除?  (http://www.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id=711)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10/6/16 20:52:37
--  私自加高围墙,邻居能否要求拆除?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是邻居,两家之间由一道1.5米高围墙隔开,原告卧室的窗户正好开在围墙旁边。2009年10月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加高了1米的围墙,并在围墙旁边建了一间储物室。期间原告提出交涉:围墙加高1米后,正好挡住了原告房间的窗户,影响采光,希望被告不要加高。被告认为,在自己围墙上加高不妨碍他人,不听原告劝阻。双方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法院以被告私自加高围墙影响原告房屋采光为由,判令被告拆除加高的1米围墙。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比邻而居,双方因建筑物的通风、采光等问题诉讼至法院,属于民法调整的相邻法律关系。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加高围墙,导致原告房间通风不畅、无法采光。可见,被告的行为已经违背了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遵守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民法精神。且被告私自加盖储物室的行为,也与物权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相违背。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