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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义购房拒不返还,法院如何判决处理?  (http://www.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6&id=312)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30 23:55:24
--  名义购房拒不返还,法院如何判决处理?
2001年6月,想在上海定居的王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莘庄的商品房,因为受当时政策的限制,作为台湾居民的他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内销商品房。此时,作为上海人的表外甥向王先生伸出了援助之手,以其名义向房产公司购买了该套房屋及办理贷款手续。一切似乎都在王先生的希望中发展。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 18.5万元。余款43万元,则由王先生持表外甥名下的银行储蓄存折按月还款。同年10月15日,表外甥向王先生出具了声明一份,言明"……由本人出面代为购买该房屋,总价人民币61.5万元,其中首付款18.5万元已全数由王先生支付给房产公司(购屋发票、合同及将来的房产证均由王先生自行保存)。因此,该房屋之所有权属于王先生。而后贷款金额43万元也将由王先生自己按月偿还给中国建设银行与本人无关。特此声明!"一年多后该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在表外甥下,当月王先生从表外甥手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原件。然而此一时彼一时也,围绕着房屋这不菲财产双方的心理发生了急剧变化。因为政策发生变化,王先生要求表外甥将房屋产权更名,却遭拒绝,另一厢表外甥以产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发了该套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为了彻底解决问题,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系其所有。法庭上,表外甥则坚称房屋是其购买,首付款及贷款均由其偿还,声明书上的印章是王先生于2002年6月撬掉其住处房门后连同购房材料、产证等一起取得的,坚决不同意对方诉请。
  该套房屋是内销商品房,王先生在2001年8月1日内、外销房交易并轨前,受当时政策限制无法以自己名义购房,其采取变通办法,以其大陆亲友即被告的名义购买系争房屋,故其虽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与购房有关的书证包括产证上皆是表外甥名义,其中包含的风险因素应由王先生自己承担。但其表外甥在2001年给予王先生的声明中,对系争房屋产权归属于王先生作了确认,因此对于王先生的主张法院可予准许。表外甥关于房屋是其购买、房屋资料及印章等为对方盗取之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此外,王先生作为受让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范围的通知》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