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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人无偿保管物品丢失,保管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http://www.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6&id=704)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10/6/16 20:23:07
--  替人无偿保管物品丢失,保管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顾女士在莲花路上经营制衣厂。2003 年之前,史小姐作为朋友联系顾女士在其厂内临时存放物品,经同意后,由秦先生将高压电缆线、大型照明灯等一批物品运至厂内,存放于仓库。2003年底,顾女士因关厂歇业,通知史小姐取回物品。原厂址由他人租赁。不料关厂不久发生了盗窃事件,秦先生所堆放物品不知去向。双方为此引起争执。为证明自己清白并物品确被盗一事,顾女士于去年1月21日出具证明,主要内容是,秦先生有一批机具设备堆放在我厂内。2003年至2004年,所存放的机具设备连同制衣厂的设备一起被偷。证明上另备注具体物品名称和数量。由于货物被盗,秦先生认为顾女士作为保管人存在过错。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秦先生将顾女士诉至法庭,提出照价赔偿损失3万元的要求。
顾女士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在2003年8、9月份时,史小姐与秦先生一起过来存放了物品。当时也没有具体清点,均锁在厂区的小仓库内。2003年底,自己准备关厂,就通知史小姐将东西拿走。关厂后,场地由他人租赁,工人也走了,无人看管。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明确规定。本案中,顾女士在同意将上述物品存放在其租借场地后,已妥善安排堆放在较为安全的仓库内,且在关厂时也已通知联系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之处。故难以认定顾女士作为无偿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