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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5 21:39:54
--  订金约定过高,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不支持?

  原本彭先生口头约定将房子卖给李先生的,当李先生表示付款能力有限时,他和另外一方签订了房屋买卖的正式合同,这本来没什么问题,可彭先生错就错在签订上述合同后却又和李先生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合同,结果麻烦就来了。彭先生将自己在延吉东路上的房屋在中介公司挂牌,标价为141000元,李先生看到后对该房屋表示出兴趣,他口头对彭先生讲想购买该房屋,并给中介付了3万元的定金。但在具体磋商的过程中,李先生称自己暂时没有付款能力,彭先生因为急于用钱,在中介的操作下,他就于2003年3月17日,和另外的第三方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当初想买房的李先生却表示出有付款能力了。此时的彭先生就犯胡涂了,他轻信中介口头保证第三方可以退出买房,在2003年4月24日,他居然又和李先生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李先生的房屋款。结果是,第三方并不愿意退出买房,彭先生只能将房屋以13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方,随后他将李先生所交的房款和定金予以返还。但李先生交了房款和定金而房子没有买到,窝了一肚子火,他就将彭先生告到了杨浦区法院,要求彭先生再返还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和彭先生于2003年4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在向彭先生支付定金及房款后,彭先生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交付,构成违约,故依法律规定,彭先生应当双倍返还李先生定金。同时,法律规定交付的定金数额虽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李先生和彭先生的合同标的总额仅为141000元,而双方约定的定金却为30000元,法院对定金超额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彭先生返还李先生 28200元,再加上彭先生卖房款少卖的3000元,实际上彭先生遭受的损失达到31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