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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5 22: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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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某百货公司员工李某在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下,计划外的怀孕,对百货公司要求她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通知采用回避方式,拒绝履行公民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被百货公司以违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意欲通过诉讼恢复劳动关系,日前,卢湾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与被告百货公司每年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初,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03年2月底,李某告知百货公司称其已怀孕四个月,百货公司于是要求李某采取计划生育措施,但李某未予理睬;之后,百货公司书面通知李某:“你已违反国家的基本国策;违反了公司的计划生育条例;请在三天之内,尽快采取计划生育措施,否则后果自负”。而李某对百货公司的通知采用递交妊娠病假证明单及未再赴公司上班的方式回避。2003年3月,百货公司以《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对无计划生育的在职职工,单位可对其进行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的规定,以及《公司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司员工不得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条例,不得计划外怀孕第二胎,违反者公司将劝其自动离职;若拒绝堕胎,公司可以作为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做出对李某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李某对百货公司处理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在未得到支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原告已经育有一子,且并不符合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原告在被告对其发出“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通知后,未采取相关措施,却采取递交病假单这一回避的方式,拒绝履行公民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原告此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民,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现被告以原告违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由,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