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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提供劳动,单位又未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吗?  (http://www.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7&id=1047)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10/12/13 16:34:36
--  未提供劳动,单位又未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吗?
今年8月,原告唐某等10人起诉要求老东家中天混凝土制品公司支付2008年7月起的工资报酬。中天公司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确实拖欠了工资,但由于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工资。原、被告已就拖欠工资事实达成一致,双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居中裁判的法院却为何对双方的互认不予认可,反而驳回原告诉请?
原来,在审理中,法院发现中天公司因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于2008年3月解除了与大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于2008年4月起将公司的生产场地、设备等转租其他公司经营使用,公司实际已不再经营。因涉及大量诉讼和执行案件,中天公司的生产设备于2008年7月被多家法院查封,有多起执行案件至今尚未执行结束。
原告唐某等10人曾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未获支持。另外,被告拖欠10位原告2008年7月之前的工资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才拿到的,但原告未能提交其等在2008年7月之后正常出勤、提供劳动的证据。
法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长期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中天公司自2008年4月起已不存在生产经营的条件,10位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的基础不存在。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