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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张工资不适时,法院是否会支持?  (http://www.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7&id=566)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10/1/19 12:39:06
--  主张工资不适时,法院是否会支持?

香港居民林先生于1988年10月至1998年10月间,就职于上海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10年后,他认为设备公司还欠他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支付尚欠的工资13225.84美元。林先生称,1998年10月,经董事会同意,辞去相关职务,工资发放至1998年12月。当时每月工资7710.22美元,其中公司拖欠了1996年3月、4月和5月共3个月的工资。扣除个人借款后,公司尚欠13225.84美元。另外,林先生还起诉要求立即修复并归还奔驰轿车。
   但公司方辩称,林先生离职时,未催要1996年3月、4月和5月的工资。对于奔驰轿车,设备公司认为确系林先生私人所有,该车如何损坏不清楚,现在何处也不清楚,公司从未因公务使用过奔驰轿车,而林先生在任职期间却一直使用公司的林肯轿车。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约定结算工资前要互交轿车
   经查,1996年5月29日,公司出具“收支清单”,明确扣除各项费用后,尚欠林先生1996年3月、4月和5月的工资款13225.84美元。但在 1999年3月23日,公司致函林先生,内容如下。关于你要求修复奔驰车和支付你工资及借款之函,现答复如下:一、奔驰轿车现在修理厂修理,待修复后交付给你。与此同时,必须将现暂由你使用的林肯轿车完好交还,如有任何损坏,修林肯车的费用应由你承担。二、关于你工资和借款必须在你交还林肯车之后才能由董事会再作处理。
2001年12月,公司起诉要求林先生返还林肯轿车,但法院认为,林先生在车辆归还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故判决驳回。2002年6月,林先生表示对1999年3月23日函的内容已默认,要求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修复并归还奔驰车,支付拖欠工资和借款。2008年3月、4月间,林先生的代理律师又两次致函设备公司,提出上述要求。公司收函后,未予置理。但林先生迄今也未交还林肯车。
互负债务应有先后履行顺序

   法院认为,设备公司于1999年3月23日致林先生的函中,明确表示了公司关于奔驰车和林肯车以及林先生的工资、借款等的处置方案,林先生收件后默认,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意,成立了民事合同。双方约定了义务的履行顺序,公司应先修复和向林先生交付奔驰车,林先生应完好交还林肯车,而林先生的工资和借款必须在交还林肯车之后才能由董事会再作处理。故林先生主张拖欠工资的条件必须在其交还林肯车之后。现双方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故林先生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为诉讼不适时,难予支持。闵行区法院同时认为,奔驰轿车为林先生所有的个人财产,设备公司早在1999年3月即承诺修复后归还,却至今没有履行,侵犯了合法权益。故林先生在另一起诉中要求公司立即修复并归还奔驰轿车的诉请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