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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拿致人骨折,按摩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29&id=722)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10/6/17 22:28:45
--  推拿致人骨折,按摩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黄女士自车祸后两腿麻木,无法正常行走已十余年。2009年3月,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刚,张刚自称是中医按摩推拿师,可以帮黄女士推拿治病。在看过黄女士病情后,张刚称只须十天就可以使她坐起并站立、行走。黄女士对此深信不疑,于是由张刚每日上门为她推拿。然而一周后,张刚如约给黄女士进行推拿时,她突然感到腿部疼痛难忍,动弹不得。张刚立即给了黄女士1000元要她去医院看病。黄女士未立即前往医院就诊,在一周后她仍然腿疼,才去医院治疗,多次未见好转。再转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大腿股骨骨折,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7万余元。     后黄女士才得知,原来自称是中医按摩推拿师的张刚其实是一名环卫工人。张刚自知理亏,写下自述书一份: “我是张刚,我2009年3月21日帮黄推拿把她的腿推断了,我也带她去医院开刀看了……我给她钱总计加起来1.6万元整。黄的腿是我推拿不当引起的,我会负责任的。”另有两名证人都当日在自述书上签字。     黄女士拿着这份自述书诉至法院,向张刚进行索赔11.5万余元。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黄女士的伤情做鉴定,结论为:黄女士的伤情不能评定伤残等级。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判决张刚赔偿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2 万余元,扣除之前张刚已经支付的1.7万元,还需支付余款1.6万余元。黄女士不服,又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黄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费用,所以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工标准酌定护理费以每月900元计算,根据黄女士的伤情及就医情况酌定交通损失费为500元,应属合理,法院予以确认。由于一审中鉴定结论认定黄女士不能评定伤残等级,故黄女士要求伤残赔偿金,缺乏充分的事实和依据,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据此,市一中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