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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合同未告知其他股东签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http://www.lawbbc.cn/dispbbs.asp?boardid=5&id=283)

--  作者:张文凯律师
--  发布时间:2009/7/29 22:30:39
--  股权转让合同未告知其他股东签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纠纷中,争论的首要问题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目前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只要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非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直接违反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转让股份的权利受到其他股东权利的限制,即其他股东可能不同意转让或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其他股东实际购买该股份时,该股权转让合同因股东的无权处分归于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只是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该权利并不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限制,其与非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只要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如果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过半数同意或有损其利益,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