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黎在闵行区一小学就读。2008年12月15日,在第三节体育课下课时,小黎回到教室,不慎被同学小强绊倒受伤。经医院诊断结论为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累及骺板,并采取切开复位内固定、石膏外固定及克氏针拔除术等治疗措施。当天,小强父母先行支付了费1.05万元。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小黎因外力作用致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累及骺板,经行切开复位内固定、石膏外固定及克氏针拔除术等治疗后,现右肘关节活动可,构成10级伤残。由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黎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小强和所在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8万余元。小黎称,当时小强在教室内表演街舞,呈一条腿蹲在地上,另一条腿在地上划圈状将自己绊倒。认为小强的行为导致自己受伤,故应对损伤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事件发生在学校,又小强在教室里表演街舞时,老师并未及时制止,故学校未尽教育之责,存在过错,应对损伤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强辩称,当天下课期间,自己与小黎回到教室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小黎自己不小心摔倒。由于是小黎自己摔伤,故小强无过错,不同意诉请。所在小学认为已履行管理、教育职责,对于小黎的受伤,学校无过错,也不同意诉请。
经查,小黎和小强系该小学学生。事发当天,教室课桌椅被排放为两排靠窗、两排靠门的相向排列,教室中央为空地,小黎和小强先后回到教室,双方发生肢体碰撞,小黎倒地受伤。当时,教室里无任何教师,其他同学遂去找班主任教师,班主任教师随即与双方家长联系,陪同小黎至医院救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事发时,小黎尚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事发地点在教室内。事发教室的课桌椅未按照常规排列,而是两排靠窗、两排靠墙相向排列,中央为空地,考虑到该班级学生大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活泼好动的性格特征,中央空地可能成为学生玩耍的场地,学校理应安排教师在教室里维持秩序,但事发时教室内并无教师值班。另外,小黎的损伤系为与小强肢体直接接触碰撞所致。根据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联系程度,酌定各方责任为:小黎自负20%,小强的监护人负担50%,学校负担30%。在对各类损失进行了审核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