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需要依法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为便于您计算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交纳方法如下:
	一、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1、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起诉方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一般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
	 
	
		
			
				
					| 财产案件 | 
				
					| 标的金额 | 计算方法 | 
				
					| 1万以下 | 50元/件 | 
				
					| 1万-10万 | 争议金额×2.5%-200元 | 
				
					| 10万-20万 | 争议金额×2%+300元 | 
				
					| 20万-50万 | 争议金额×1.5%+1300元 | 
				
					| 50万-100万 | 争议金额×1%+3800元 | 
				
					| 100万-200万 | 争议金额×0.9%+4800元 | 
				
					| 200万-500万 | 争议金额×0.8%+6800元 | 
				
					| 500万-1000万 | 争议金额×0.7%+11800元 | 
				
					| 1000万-2000万 | 争议金额×0.6%+21800元 | 
				
					| 2000万以上 | 争议金额×0.5%+41800元 |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
	
		
			
				
					| 离  婚 | 一般情况 | 200元 |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 按0.5%交纳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 一般情况 | 300元 |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1%交纳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按0.5%交纳 |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知识产权案件 | 
				
					| 类    型 | 收费标准 | 
				
					|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 800元 | 
				
					|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行政案件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 | 
				
					| 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 | 
 
	
 
	(7)管辖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2、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交纳的费用。
	(1)申请执行:执行申请费无需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交纳。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50元至500元 | 
				
					| 1万以下 | 50元/件 | 
				
					| 1万-50万 | 执行金额×1.5%-100元 | 
				
					| 50万-500万 | 执行金额×1%+2400元 | 
				
					| 500万-1000万 | 执行金额×0.5%+27400元 | 
				
					| 1000万以上 | 执行金额×0.1%+67400元 | 
 
	
 
	(2)财产保全: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 30元/件 | 
				
					| 1000元-10万元 | 保全金额×1%+20元 | 
				
					| 10万-89.6万 | 保全金额×0.5%+520元 | 
				
					| 89.6万以上 | 5000元 | 
 
	
 
	(3)其他
	
		
			
				
					| 申请支付令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 申请公示催告 | 100元 |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400元 | 
				
					| 申请破产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3、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
	 
	二、不需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1、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三、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如果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即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
	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申请缓、减、免时,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理由,并提交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四、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五、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来出,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
	一般来讲,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但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情况是: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六、诉讼费用交纳方法
	当事人凭法院开具的缴费凭证,到上海市的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交费。
	当事人在履行交款义务后,请妥善保管交款凭证原件,以备核对,便于开具或换取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