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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公司无证一房二卖,法院判决赔偿一倍损失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张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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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无证一房二卖,法院判决赔偿一倍损失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7/5 22:57:06

一房地产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大胆”卖房,最终应了“偷鸡不着蚀把米”的老话。(11月18日),闵行区法院不仅判决该公司退还两位“业主”20多万元购房款,而且,还判决其向“业主”赔出相同数额的赔偿款。
  今年2月,有两位居民与这家位于上海西南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房款总价后,他们分别向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9万元和11.6万元。看似一切都操作有序的背后,房地产公司却隐藏了不可告人的猫腻。当两位“业主”兴冲冲地拿着领到的新房钥匙去打开“自家”新房时,他们却愕然发现此地已早是“名花有主”。原来早在2年前,房产公司就与其他买房人签下《房屋预售合同》。今年5月,两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这家房产公司返还房款并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房产公司接诉后,以自己也是受害者,并被他人以本公司公章做起一房两卖且涉嫌诈骗为由作出辩解,同时拒绝参加庭审。
  经查明,这家房地产公司至今都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闵行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合同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确认了本案的两宗《房屋预售合同》无效。其次,依照上述解释第九条关于“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合同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虚假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闵行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张文凯律师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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