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起,赵女士在该院作定期孕期检查。院方在为其做B超检查时,先后3次检出胎儿下肢的股骨长度相对头颅双顶径偏小。在了解到其父孙先生下肢偏短的情况后,经治医生告知孙先生夫妇,胎儿可能与遗传有关,不影响生长发育。2002年1月,赵女士产下一男孩。该男孩5个月大时,孙先生夫妇被告知儿子患先天性软骨发育不良即侏儒症。陷入悲痛的孙先生夫妇认为,医院在B超发现问题后未及时将生育风险告知他们,使其丧失了中止妊娠的选择权,导致婴儿错误出生,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孩子的治疗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87万余元。医院方面则辩称, 目前其不具备相应技术诊断出胎儿患有先天性软骨发育不良症,虽然当时胎儿的诊断数据部分偏离了正常范围,但据此难以诊断胎儿是否畸形,故不存在医生不负责任的问题。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亦认为,孩子患先天性软骨发育不良属染色体单基因遗传病,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该病在宫内诊断较为困难,故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产前检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筛选胎儿,故医生在B超数据存在一定程度异样时应谨慎对待,充分考虑优生优育对年轻父母的重要性,提醒孕妇胎儿异常的可能性,并可参考其他因素向孕妇阐明倾向性意见,供孕妇慎重考虑并选择。但此案中医院未适当履行与其职业相适应的高度注意义务,在缺乏充分依据的前提下明确告知孕妇“与遗传有关,不影响正常发育”的诊断结论,造成事实上的误诊,故其作出胎儿非畸形儿的诊断具有一定过错,该过错导致孙先生夫妇丧失了选择是否中止妊娠的机会。孙先生夫妇今后要面对孩子如何生存、如何成长的巨大压力,其精神上的痛苦显而易见。法院据此认为,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孙先生夫妇及儿子的精神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妇幼保健院赔偿孙先生夫妇及儿子精神损失费84024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则未予支持。